國家賠償偽造證據免責的規定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國進行國家賠償是需要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的,當然國家賠償他必須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依據,也就是説需要一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生活中很多人出現過作偽證的情況。很多人都比較困惑國家賠償偽造證據免責的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偽造證據免責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由於該條法律規定過於簡單和籠統,產生了許多實踐中的問題,形成了不同理解:有的認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法訴訟過程中曾交代過有罪,即應視為故意作虛偽供述,司法機關的錯誤羈押或者錯誤判刑完全是由該公民故意誘導所致,司法機關完全沒有過錯。
也有學者提出過失相抵理論,認為只要司法人員沒有刑訊逼供也沒有誘供,因當事人自願作虛偽供述而造成的錯捕、錯判,當事人不如實回答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有關詢問,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還有的觀點認為,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引起的錯捕、錯判,只要此前犯罪嫌疑人曾經作過一次有罪供述,而司法機關又無刑訊逼供和誘供,那麼應視為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虛偽供述,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賠償義務機關往往有意引用本條款規避賠償義務。
二、其他
我們認為對於該條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對於適用該條款“故意作虛偽供述”要有三個構成要件,即公民的陳述或口供及提供的其他證據不真實不客觀;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偽造不利自己的證據,足夠證明自己有罪;供述人明知所提供的供述不真實,會妨礙查明案件真相而故意為之。只有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可以認定涉案當事人屬於“故意作虛偽供述”。
二,這種情況下免除國家責任,是因為致害原因是偽造證據的公民,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違法性造成。依據國家賠償的原理只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違法或存在過錯導致的侵害才可以由國家賠償,而本法條的規定國家免責的理論依據在於致害行為為被偵查的公民自身故意所導致損害發生,因此國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明確證明“虛偽供述”成立的舉證責任在於賠償義務機關一方,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過程中,想要適用該條款免除國家賠償的責任,那麼必須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賠償請求人具有“虛偽供述”情形,即其完全在沒有受到司法機關壓力或者強制的情況下自願作出,完全不存在逼供、誘供、騙供的情形。如果賠償義務機關無法舉證對此予以證明,將不能適用該免責條款。
此外,需要説明的是,《國家賠償法》是一部修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損權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的法律。2010年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第19條國家賠償免責條款的認定應當從嚴掌握,不可隨意擴大範圍。國家賠償法以保障人權為首要宗旨,而對國家責任的免除只是極少數的例外。這種排除賠償請求人基本權利,免除義務機關責任的做法必須從嚴掌握,不可隨意擴大解釋。否則必將使得國家賠償的立法宗旨無法準確實現。
小編在這裏必須明確的告訴我,大家如果説是由於自己偽造證據,所以造成的一些情況,那麼國家賠償,是不需要進行的,當然這個問題在學者方面也是有爭議的,小編在這裏把主要的觀點都給大家列出來了。
-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立案是怎麼規定的?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
-
違法罰款等強制措施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
-
交通肇事國家賠償新標準是什麼
交通肇事國家賠償新標準是什麼《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一)...
-
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條件是什麼
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條件是什麼一是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二是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三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