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訴訟的管轄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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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關係: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後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後,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決後,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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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或被撤銷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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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還可以起訴嗎?
一、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還可以起訴嗎?勞動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一般情況下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對實行一裁終審的勞動爭議所作出的裁決,用人單位在可以在收到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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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問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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