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賭博案退偵是什麼意思
一、對於賭博案退偵是什麼意思?
1、退偵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賭博罪量刑標準
1、一般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三、賭博罪的立案標準
對於賭博案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我們沒有必要用驚異的眼光來看待對賭博案件的退回偵查,因為退回偵查在刑事案件當中根本就代表不了什麼,只能説明原有的偵查工作不夠紮實,也體現出了我國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辦質量的要求是很嚴格的。退回補充偵查的時間和次數就不由公安機關全權做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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