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是如何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了9種屬於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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