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一、北京市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涉外行政訴訟的管轄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國務院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是哪些
(1)牽連管轄。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轄,是在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起訴的,可以由與案件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當事人可以用書面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3)應訴管轄,即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而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專屬管轄,即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而發生的訴訟,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對於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普通地域管轄,雖然沒有做出專門規定,但是對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即涉外民事訴訟普通管轄中以被告住所地國法院為管轄法院。
集中管轄。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較大調整,將以往分散於各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數受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管轄。
所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那麼對應的管轄種類是不一樣的,但是不管是什麼樣的民事訴訟,只要是涉外的,都需要參考對應的《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有涉及到了類似的問題,然後自己又想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話,建議委託給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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