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起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起訴時效
(1)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第135條)
(2)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第136條)
(3)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第42條)
(4)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第129條)
(5)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第137條)
二、申請財產保全期限
(1)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接受申請後,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民訴》第101條)
(2)訴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情況緊急的,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民訴》第100條)
(3)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民訴》第108條)
(4)訴中證據保全。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證據規定》第23條)
三、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可以由雙方協商並經法院認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普通程序不少於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於30日,前述舉證時限屆滿後,基於特定事實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簡易程序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證據規定》第33條,《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1、2條,《簡易程序》第22條)
四、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在《證據規定》第35條規定的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證據規定》第34條)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債權人依據合同法122條的規定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應該准許。
關於民事訴訟起訴時效的法律規定,不同的案件的類型的期限是不同的,對於一般的民事訴訟來説是2年的時間,一般是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之日開始進行計算。另外,對於舉證的時間期限,我國的法律規定,一般是規定普通程序不少於3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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