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訟訴時效關於民事訴訟的規定有哪些
生活中我們難免會與他人產生糾紛,又很難找到雙方都滿意的解決辦法,這時候就可以通過法律的程序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但是在法院受理案件規定了案件的有效時限,那麼民法總則訟訴時效關於民事訴訟的規定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一、民事訴訟的普通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特別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一)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短期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三)最長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時效適用範圍
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三、時效的效力
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因為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一般規定了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為三年,如果當事人在三年後才想要申請法律的保護法院有可能將不會受理案件,因為它過了民法總則中規定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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