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條文內容137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作為民法的一般法,在處理民事糾紛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於學習民法的朋友來説,瞭解民法的各項法規的規定並深入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民法典》條文內容137規定的理解內容。
一、《民法典》條文137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本條對“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了規定。
二、對該項法規的解讀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須送達給相對人才能生效的意思表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無須送達給他人即可生效的意思表示。前者如要約、承諾、解除合同的通知等;後者如遺囑、動產的拋棄等。
2、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意思表示和非對話意思表示。
(1)以當面交談、啞語、打電話、打旗語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為對話意思表示,採瞭解主義,即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比如,甲給乙打電話提出要約,乙瞭解要約內容後,要約生效。
(2)以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為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比如,甲按乙留下的郵箱地址給其發了一封電子郵件,提出了自己的要約,該要約在進入對方系統時(郵件發送成功時)為送達,送達後生效。
3、《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且是指由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對於採取對話方式的生效時間是比較好確定的。在實踐中《民法典》第137條第二款規定的關於採取數據電文形式的到達時間比較難以確定,且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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