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7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我國的法律就好像我國的歷史延綿,總結了上下五千年慢慢發展起來的法律條文其細密程度、厚重程度和具體程度幾乎是我國曆史的法學縮影。其中人們最熟悉和最常見的莫過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那麼,《民法典》117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今天,小編收集資料為您解答。
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三、解讀
本條規定了徵收與徵用制度。關於這一制度需要掌握如下三點:
第一,原則上未經物之權利人同意,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佔有,否則就構成侵權甚至犯罪(侵佔罪、搶奪罪、搶劫罪等)。但這並不意味着權利沒有界限,毫無限制。比如,本條規定的徵收與徵用制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對私人的財產(動產或不動產)進行徵收或徵用。
第二,無論是徵收還是徵用,因其屬於例外且對權利人造成嚴重不利,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比如,首先,前提上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雖然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較模糊,但這也是必須滿足的前提要件;其次,還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誰可以徵收,哪些可以徵收,哪些可以徵用;最後,還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程序,比如如何徵收等。一旦違反上述任一程序,就可能構成侵權。
第三,徵收與徵用並非無償的,需要對權利人予以適當的補償,這種補償必須是公平的、合理的。
以上就是關於《民法典》117條的具體內容。依照上文的解讀,我們能夠了解到,《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主要講的是徵收、徵用的情況,具體生活實踐可以參照我國的徵地事業。如果你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網站,會有專業律師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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