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6條的內容應該如何進行理解?
在當代這個社會,民法對於我們來説確實是很熟悉了,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看到民法,也經常性的適用民法,對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來説,是我國立法的一大立法亮點,很多人都想要充分的瞭解一下《民法典》16條的內容應該如何進行理解?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民法典》第16條的內容
1、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解讀: 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正常情況下,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但是《民法典》第十六條之規定,則屬於對民事權利能力的擬製,即規定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因此,首先需要確定本案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十六條適用的情形。上述法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本案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案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喪葬費、受害人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民法典》第16條的內容的理解
1、【理解1】以法律的形式對胎兒是否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予以確認。
《民法典》作為我國的民法典,從法律位階的角度上看,屬於法律層面,其法律效力最高。以法律的形式將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予以確定,體現出法律的權威性。
2、【理解2】“視為”一詞表明胎兒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權利能力。
視為在常用語中的解釋是將一個事物看作是另一個事物。這也就意味着,在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上,法律是否定的,只是在特定條件下,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將沒有出生的胎兒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個體。
3、【理解3】重點是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從法律條文本身看,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行為都是讓胎兒純獲利的行為,可以理解為,胎兒在作為純獲利的受益對象時,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隨着時間的推移,當新形式的純獲利行為出現時,根據這一條做出擴大解釋,最終胎兒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
4、【理解4】強調胎兒必須是“活的”。
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消於死亡,也就是説,民事權利能力的存續時間是人自生到死的時間,所以,“活着”是民事權利能力存在的前提,如果連“活着”這個條件都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根本就不存在。這一點不僅適用於胎兒,還適用於一般自然人。
這個條款涉及到胎兒的民事權利,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是,胎兒的民事權利只有在接受贈與以及繼承遺產方面是存在的,其他方面我國的法律暫時還是沒有規定的。最後,還是想要提醒大家的是,考慮問題需要嚴格的依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是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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