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什麼原則監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監護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並且不斷的進行普及,才能夠讓很多家長在根本上對監護人的這種身份能夠有一個更加深刻的認識。有些人雖然也是從結婚然後很快的升級成為了監護人的這種特殊身份,但有可能從來也沒想過監護人應當按照什麼原則監護?其實監護人是應該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去進行監護的。
一、監護人應當按照什麼原則監護?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三、什麼人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在此也是希望大家瞭解過監護人應當按照什麼原則監護的這個問題以後,在履行監護職責的過程當中,不要再有自己身為監護人別人無權對自身的教育和監管方法橫加指責的這種想法了,一切不利於被監護人的監護方法,其他有權利作為監護人的相關人等,甚至能夠直接通過合法的程序剝奪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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