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4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和案情有關的財物、文件,可以按照手續進行查封,凍結。在辦理查封手續的時候,應該多人在場,並形成清單保存。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在查封、凍結財產方面有具體的條文規定,主要分佈在第141條到145條。那麼刑訴法14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刑訴法有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刑訴法14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二、刑事訴訟中查封期限最長是多久?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應當經作出原查封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續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案件重大複雜,確需再續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封手續的,查封自動解除。
三、哪些財產可以被查封?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
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2、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3、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到145天對查封、凍結進行了明文規定,其中刑訴法141條明確指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和案件有直接關係的財產、文件等。但是要妥善保管,不得調換、破壞和損毀等。按照規定,凍結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對於凍結的財產,經查和案件無關的,應該在三天內解凍,並及時告知產權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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