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9條的內容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簽署合同,是非常普遍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一定條件,合同才生效,具備法律效力。我國《民法典》對此也有相關規定。那麼,民法典119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本站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民法典119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條是對第118條第2款所稱“合同作為債的發生原因”而做的解釋,因為合同對當事人有拘束力,而合同內容就是一方當事人得請求另一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果在這個層面上理解第119條,那麼這裏的合同應該是“終局有效的合同”,而不包括效力待定、附條件合同、無效的合同。因為在效力待定以及附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尚未終局發生效力,債權尚未發生;在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不發生法律拘束力,故當事人約定的債權亦未發生。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哪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綜上所述,《民法典》裏面有大量的條文闡述民事法律活動的效力,按照《民法典》119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要遵守,合同對雙方具備法律約束力。這裏的依法成立,其實就是説雙方簽署合同的時候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合同簽署主體合法,合同內容和條款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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