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作為勞動者,當您的勞動權利被單位侵犯時,您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等方式去維權。那麼,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究竟是什麼呢?如果您選擇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去維權,那您一定要注意勞動仲裁的時效。那在法律上,勞動仲裁的時效應該如何計算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述。
一、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監察是指法定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對勞動法的遵守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糾舉、處罰等一系列活動;而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兩者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區別:
1、執法主體不同。
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2、法律行為不同。
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處理決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
3、工作職責不同。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係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係;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於“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後果不同。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督機關一經作出處理決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執行。有關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在申請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處於效力待定狀態。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法定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才發生效力,有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也不是以仲裁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以勞動爭議的另一方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訴訟。
6、執法手段不同。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後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而勞動仲裁則屬於事後矯正。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確保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兩者不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過相互配合起互相補充的作用。
二、勞動仲裁的時效如何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上述材料提醒了您,不要錯過了申請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此外,如果您不服勞動仲裁的裁決書,那您可以去提起勞動訴訟。如果您不知道該怎麼提起勞動訴訟,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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