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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該怎樣賠償?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計算

疫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該怎樣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即通常所説的社平工資三倍封頂),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