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是什麼?
1、起訴和受理。當事人提交訴狀後,人民法院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審理前的準備。審理前,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事宜。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時,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互相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的最後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了,應及時判決。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出二審程序。當事人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二審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並應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進行判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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