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庭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一、勞動仲裁庭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2)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仲裁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
(3)聽取申訴人員及其代理人的申訴和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仲裁庭調查時可出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根據需要也可以傳證人到庭,並告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責任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企業應承擔提供有關證據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5)首席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評價、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6)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7)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會議並作出裁決;裁決結果應記錄在案,由仲裁員署名;
(8)仲裁庭復庭,由首席仲裁員宣佈仲裁裁決;
二、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總的來説,在勞動仲裁機構確定了開庭日期之後,正式開庭審理之前,開庭也是有法定秩序的,根據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應該在受理勞動仲裁申請以後的45日之內結案,特殊情況的,審理時間可以向後延長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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