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合同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合同怎麼辦?
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還繼續讓員工在公司工作,且按照原定工資發放,説明公司已經認可與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就應該與員工簽訂合同。單位在此期間,不簽訂合同的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支付兩倍工資。支付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支付的最長期間不得超過12個月。所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在應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支付兩倍工資。
二、勞動合同續約怎麼寫的?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續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鑑證機構進行鑑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三、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情形有什麼?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後,合同雙方都有權要求續訂勞動合同,需要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與對方積極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合同過程中,對於原勞動合同中的主要條款有改變時,應該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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