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不續簽合同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不續簽合同怎麼辦?
如果是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不續簽合同的一般是不需要賠償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是約定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照樣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無故不續簽的情況
1、勞動合同到期可以與用人單位商議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宜,用人單位不需續簽或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進行失業登記,有繳納失業保險的可領取失業金。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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