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26條內容主要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26條內容主要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由當事人簽訂成立而國家不予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發生履行效力。《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勞動合同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包括: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的,如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企業與未滿十六週年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勞動合同的內容直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民法典》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二)訂立勞動保同因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而無效。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相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誘使對方形成錯誤認識而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欺詐的種類很多,包括:
1、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應聘的勞動者並沒有這種資格,提供了假的資格證書;
2、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業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婦。但有的婦女來應聘,故意隱瞞其已懷孕的情況,應聘上崗後不久就提出已經懷孕不能倒班上崗等等。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威脅是指當事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一方迫使另一方處於恐怖或者其他被脅迫的狀態而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
(三)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是最關注勞動作業人的自身利益的法律,每個人都應該熟知該法律條文並瞭解其含義,有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我們要知道在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只有具體知道了法律的條文的規定,我們才能在最關鍵的時刻保護好我們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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