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員工的權利義務,保障了雙方的利益。勞動合同法中是有很多條,每一條規定的內容也都是各有不同,今天小編就為大家帶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內容是什麼?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三、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死亡,意味着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
破產,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法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對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業在存續過程中,未能一貫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政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企業未經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體規定,被政府部門發現後受到查處。按照《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企業破產法》 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着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根據《公司法》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法律規定不可能包含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現象,因此,《勞動合同法》將這一規定作為兜底條款。
在上述的這些情況時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不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今天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還有什麼問題可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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