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69條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69條第二款的內容有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協議的簽訂自己要多加註意。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合同,也就是説,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訂立書面協議,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本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即允許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這就突破了原勞動法禁止建立多重勞動關係的限制。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的形式就業,不僅在一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比標準工時少,而且其收入也往往低於全日制職工。因此,非全日制就業的人員不僅有可能產生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職業的願望,而且也擁有可調劑安排的勞動時間,他們與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的現象也就自然會出現。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從而形成勞動關係;也可以與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分別訂立勞動合同,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從業人員在進行工作的時候,肯定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單位在解決此類問題的過程中因為過程較為麻煩,在加上是熟人,就會進行口頭協議的簽訂,但是具體的問題需要當事人與所屬的企業合理的解決,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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