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公司強迫致員工未辦理離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一、受公司強迫致員工未辦理離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自離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提出辭退員工的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都有補償,員工主動辭職的一般是沒有補償的。
但有下列情況下員工是可以請求得到補償的。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辦理離職手續的這種情況本來就很不正常,員工對公司的敬畏要有底線,就算辦理離職手續,但所謂的離職手續原本就是受到公司脅迫的話,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也是一樣的。但是,員工不會使用法律制度來保護自己,那國家有關部門也是無能為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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