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怎麼寫?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怎麼寫?
用人單位:
職工:
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1、雙方勞動合同自2011年×月×日解除
2、用人單位一次性給予職工經濟補償金×元
3、×月×日前雙方辦理交接,職工退還公司物品、交接工作,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未發工資×元、經濟補償金×元
4、用人單位依法辦理社保轉移、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5、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一份,社保部門一份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需具備法定情形,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如下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具體情形有: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具體有: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過失性辭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性裁員),具體情形有: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有: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屆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屆滿,用人單位提出續約的條件未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而終止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有: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原因主要在於用人單位,如經營困難而經濟性裁員,因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致使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等,勞動者沒有過錯。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進行協商解除的,但是雙方就協商的事宜必須要簽訂一份合同,這樣才更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更快的辦理其它事項,所以,任何事情都應該要好好的協商,只能用和平的方式來解決所有的事情才能好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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