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十三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否要求支付呢
用人單位通常擁有一套完整的薪酬制度,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無條件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那麼,當用人單位未支付時,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十三薪”是附條件的,那麼,當勞動者未滿足一定的考核條件時,用人單位有權不予支付。法律並未對“十三薪”是否應當支付、該如何支付等問題進行明文規定,這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應當以用人單位的薪酬制度為依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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