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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協議怎麼寫

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協議怎麼寫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署的確定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其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違約責任,勞動合同可以保障雙方的權益,但是遇到員工因為各種原因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協議,提供相關證據保障公司的權益。本站小編在下文中將對“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協議”進行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協議範文

本人,於 年 月 日被 聘用,本人現做如下聲明與承諾:

一、本人聲明:

在聘用本人的同時已經及時通知本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本人因如下原因無法與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二、本人承諾:

1、由於本人原因無法與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本人承諾決不向要求承擔書面勞動合同項下的相關義務,包括且不限於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2、如因本人未在原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原單位以本人違約或者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為由向本人及 提起連帶賠償要求的,本人願意賠償因此而導致的一切損失與索賠費用,與無關。

承諾人: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二)員工不願意籤勞動合同,企業怎麼辦?

企業應當與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法律的嚴格約束下,現在用人單位都比較注意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實務中,有的企業對於員工出於各種目的而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知如何處理。不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來説危害極大。所以,企業一旦用工,一定要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要嚴格遵循先簽勞動合同再入職,不籤合同一律不予錄用。

1)企業在實際用工之時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因此,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如果遇到員工不願意籤合同的情況,企業應做好《勞動合同法》宣傳工作,説明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本人來説是最大的保障,爭取員工的積極配合。

3)企業也可以通過制定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終止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

4)因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形,法院一般會判斷為不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5)如果員工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已經與員工磋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 並有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書面聲明;或者公司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有書面通知,由員工簽收,儘可能把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記錄在案。

6)當然,企業從根本上防範法律風險的方法是不僱傭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應清楚的認識到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它能對自身的權益起到保護作用,如遇到不平等的合同,可與公司進行協商,或者尋求法律援助,而不應採取不簽訂合同的方式,一旦發生工傷或者其他意外,合同是最好的書面證據。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登陸本站,諮詢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