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多長
一、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多長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亦稱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約定了效力期間的勞動合同。其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亦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前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當注意的是,此種經濟補償金適用前提必須是由用人單位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則不能獲得此項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意向書;反之,用人單位應當要求勞動者遞交辭呈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意向書,以防發生糾紛後的舉證不利情形。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導致勞動者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今。因此,此種補償金也可稱作勞動者依法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行使單方預告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適用經濟補償金。原勞動法對此未作規定,勞動合同法在此是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範圍。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相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將產生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權。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列舉的情況。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則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該種經濟補償金與勞動法規定是相一致的。
就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講,實踐中用人單位一般就是與勞動者約定兩年,而兩年之後會根據勞動者的情況,選擇是否續簽勞動合同。而要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則就不會具體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關於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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