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所謂勞動合同,又稱為勞動契約或者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僱主)之間為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產生勞動關係的根據。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所謂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按照上述定義,可知勞動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那麼,勞動合同無疑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徵。但是,勞動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特殊形式,必然具有自身的特點。總的來説,二者還是具有十分明顯的區別:
1、兩者存在的社會領域不同:勞動合同存在於勞動力使用權的轉讓領域,涉及勞動過程的發生與實現。民事合同調整的則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民事合同注重的是商品流通過程,相對而言,很少關注商品生產過程。
2、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而民事合同則沒有這樣嚴格的要求,雙方當事人沒有限制,可以同時或者分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團體等。
3、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不同:勞動合同是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該關係經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而成為勞動合同法律關係;而民事合同一般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所具有的管理上的從屬關係。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綜上所述,民事合同的範圍比較大,包含勞動合同。民事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要求比較低,沒有規定必須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個人。從生效條件看,民事合同和勞動合同應該是一一致的,都是合同簽署合法、合同真實表達雙方意思及合同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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