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贈與合同諾成性合同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一、民法典贈與合同諾成性合同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中國《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與諾成性採取了兩分法,將一般的贈與合同(不區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定為實踐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中國民法典未明確規定以贈與財產的移交作為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一般贈與合同指的是諾成合同。
二、贈與合同的含義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三、諾成合同的含義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四、實踐合同的含義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五、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區別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才能成立。
總的來説,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事關當事人的利益,在不同需要的考慮下其定性不同,《民法典》中並沒有對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明確規定,而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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