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關係有哪些?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都屬於合同類型,但是彼此之間存在着聯繫和區別,具體如下:
(一)、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聯繫
兩者都是合同,都有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功能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都是用來調整勞動關係的。一般而言,勞動合同關於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集體合同的標準是關於勞動者權益的最低標準。對於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詳的事項,集體合同具有補充的功能。
(二)、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職工自願結合而成的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勞動者個人一般不能單獨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勞動者個人。
2、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集體勞動的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明確有關用人單位的整體性措施;勞動合同則儀限於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
3、適用範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於用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即一份集體合同適用於用人單位的每一名勞動者;勞動合同則只適用於勞動者個人,對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同時,集體合同對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都發生效力,而勞動合同只能是對用人單位和單個的勞動者發生效力。
5、違約責任不同:就解除集體合同來説,在勞動者違反集體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而勞動合同則不同.只要符合違約條件,就構成違約,都可能根據其後果及損失的大小予以賠償,而且可能因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進入企業時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也可以參照用人單位原有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定證明,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簽訂後,確立的僱主與僱員關係後,以集體形式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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