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怎麼維權?
我們都知道在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是不能私自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想要解僱一個員工就必須要正面的告知,不能做違法的行為,那就來了解一下試用期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怎麼維權?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試用期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怎麼維權?
勞動合同法對於公司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沒有做具體規定,勞動者可以比照民法與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需求權利救濟。
1、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111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必須以公司有繼續履行的能力為前提。
2、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要是在試用期內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該行為就屬於違法的行為,此時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經濟補償金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一個意思嗎?
經濟補償金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是一回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用人單位合法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除了結清工資、足額繳納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只需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但如果單位是違法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按上述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但是,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關鍵要看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只有違法解除才需要支付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間解除勞動合的話是可以要求進行賠償的,因此,試用期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怎麼維權?可以向勞動部門起訴,讓用人單位賠償雙倍的經濟損失,所以,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合同來處理事情,不能私自解決,不然的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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