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加班提前完工不能要求加班費嗎?
一、自願加班提前完工不能要求加班費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獲得加班工資,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二是屬於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而假如加班是為了提前完成自己全月規定的產品加工數量,擠出時間,提前回家過年,出於勞動者個人自己主動和自願。公司沒有額外增加你的勞動總量,就不屬於公司安排加班或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在實踐中,員工和企業在對“加班事實”的認定方面應把握以下幾點:
(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的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3)不定時工作制人員無加班收入。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員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加班收入。
(5)計件工資制在定額外安排工作的認定為“加班”。
根據我國勞動法進行規定,如果需要用人單位進行支付加班工資的話,必須是用人單位強加要求員工進行加班,並且還是在下班時間或者是國家的指定休息日之中。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規定的加班工資給員工的話,員工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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