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解除勞動合同損失的賠償是什麼?
公司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的規定主要是: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的,是需要支付職工的當月工資的,並且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月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
何謂應得工資,按照該條例的解釋包括了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總和。
由此,可以認為凡是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屬於工資範圍內的應得貨幣收入都應該計算進去,由此應理解為工資總額。
對於工資總額所包括的內容,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作了解釋,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所以,凡是12個月當中應得以及已經得到的上述範圍的貨幣收入,都應作為工資的範圍予以計算,但是,應當將不屬於工資範圍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勞動收入予以剔除。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公司和員工之間的關係一般是通過籤合同的方式來確定法律關係的,而且這個法律關係與正常的關係不同的是需要單位對員工進行合理的保護,所以公司把員工辭退之後還是需要為員工的損失買單的,也就是説需要將以工資的倍數形式賠償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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