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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八十二條的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八十二條的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八十二條的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中的八十二條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已經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的,法律也給了一個月的寬限期。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勞動者有過錯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存在上面提到的任何一種情況,都屬於存在過錯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沒有過錯情況,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

勞動合同第82條主要介紹的是用人單位未簽訂合同的賠償標準,勞動者存在過失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用取得勞動者的同意,因為,法律上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