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補償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非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不得變更。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的要求不同意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繼續履行,若惡意不為勞動者提供工作條件,勞動者因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相應賠償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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