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實告知義務有什麼?
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問題上,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可分為兩部分:
1、法定告知內容。具體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這些內容系法定、不設前提條件的,無論勞動者是否提出告知要求,用人單位都應當主動將上述情況向勞動者説明。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告知的內容如有不清楚的,可以要求其進一步説明,用人單位必須説明。
2、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實踐中涉及薪酬福利體系、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職業發展晉升等內容,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的提問予以説明及解答。
除對於普通職工的一般告知義務外,用人單位亦需注意到特殊勞動羣體的附加告知義務。如在女職工禁忌中,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什麼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
1、除下面提到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要求是公司告知的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員工的服務期限;公司為保守商業祕密,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兩種情況下,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約定的違約金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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