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待崗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待崗的規定是什麼
1、《待崗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規章制度
一、為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勞動管理力度,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競聘崗位或無科研任務而未予聘任的職工。
三、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原則辦理:1.自列為待崗人員的下月起,三個月內工資待遇不變(不含績效津貼和項目負責人崗位補貼等款項),第四個月起,只發職務工資、醫藥補貼、托兒補貼、物價補貼、房租提價補貼等工資款項(含今後新增的有專項經費支持的政策性補貼款項);若上述所發工資款項之和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2.若六個月內仍未聘任上崗,從第七個月起,按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
四、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係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五、待崗人員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於具備上崗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崗位競聘的待崗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1) 第一次給予告誡,並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生活費;(2)第二次停發全部工資;(3) 第三次予以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
七、對未經組織批准且未辦理任何手續又到其他單位謀職的待崗職工,除停發全部工資外,並按曠工辦理。對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且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按除名處理。
2、待崗工資標準概念
待崗工資是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待崗工資標準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通過上文勞動合同法關於待崗的規定,可以瞭解到,不同性質的待崗就有不同的規定,如果是企業的經濟原因,或者員工的違反公司知道造成損失的原因。只要員工是待崗狀態,企業都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支付員工工資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但是,如果是員工未經批准自行待崗的,企業給予警告後,可以不支付工資。
-
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合同法嗎
律師解答: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律師解析:僱傭關係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為僱傭關係屬於民事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勞動合同法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進行調整的法律,所以不受其調整。...
-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工資的百分之幾
律師解答:80%。律師解析:百分之八十。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
-
勞務合同糾紛都有哪些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糾紛列舉了七種情形:(1)確認勞動關係糾紛;(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6)經濟補償金糾紛;(7)競業限制糾紛。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
-
解除合同後能要求支付違約金嗎
律師解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後,如果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能要求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的限制約定的。如果是用人單位違約的,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