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蓋騎縫章嗎
一、勞動合同蓋騎縫章麼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對合同的生效並沒有要加蓋騎縫章的要求,《勞動合同法》對此也無要求。實踐中,沒有頁碼或騎縫章的有效合同比比皆是。只要雙方已經簽字或蓋章,勞動合同沒有騎縫章,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騎縫章一般用於比較重要的文件上。因為這些文件重要,所以一般會存檔,在檔案、《調動介紹信》或是其他組織人事部門的文件中一般都會有。
騎縫章,顧名思義,就是蓋章時要壓到邊縫。普通公章蓋章時要求“騎年壓月”,但騎縫章要求“騎縫”,即,公章要均勻蓋壓在兩頁可摺疊紙的中縫上,一半留作存根,另一半持作憑證,驗證時,兩半相對,公章應完整、合一。
和“鋼印”一樣,具有防止在文件內增減頁碼的作用,就是多頁或少頁都能夠看得出來,防止挖補或加頁造假,以保持文件的完整性。
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合同必須加蓋騎縫章,也就是説不蓋騎縫章合同也是有效的,但蓋騎縫章的作用是防範風險。因為加蓋了騎縫章,合同整體展開可以將騎縫章還原成原章,因此可以防止對方更換合同內容、防止對方否認合同內容,並避免因更換合同內容或否認合同內容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煩、爭議和損失。
二、勞動合同書上只蓋公章沒有法人簽字這樣有效嗎?
勞動合同中,公司公章和法人的簽字有同等的效力,合同上只有公司的公章,沒有法人簽字,這樣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蓋章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為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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