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上有什麼後果?
一、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上有什麼後果
1、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由於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且應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但是若是由於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且應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後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兩倍的工資,並視為已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需要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二、什麼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之後就意味雙方的勞動關係的確立,在法律上得到相應的保護和認可的,勞動者應當加強知法懂法的法律意識,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進行溝通是也應擔儘量讓勞動者具有相應的知情權,以免給雙方各自帶啦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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