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到期後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病假到期後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還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賠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所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在司法實踐中,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要根據實際來支付規定的工資待遇,但在病假到期後,是可以根據協商的情況來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如果是勞動者違法了用人單位的有關規定和紀律的則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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