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有經濟補償嗎
一、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有經濟補償嗎
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以後,用人單位要給付勞動者法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想要續簽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不同意的,還要給付賠償金。而且,賠償金還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規定經濟補償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給予勞動者一個公平的工作氛圍。如果用人單位維持勞動合同訂立時的條件,甚至以更高的條件提出續訂,此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勞動者想要續簽,用人單位卻不同意,那麼就要給經濟補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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