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3年沒到期想走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3年沒到期想走怎麼辦?
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的地位,勞動法予以勞動者更多的權利可以解除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從通知之日起滿以一個月即可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簡單來説,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辭職時間還處於試用期期間的,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
二、沒有提前告知用人單位會出現什麼後果?
1、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未購買保險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等過錯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勞動者可以即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離職手續,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且可以要有用人單位支付當月的勞動報酬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無以上的過錯的,且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而私自離職,也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因勞動者的突然離職導致用人單位的生產或者經營受到影響的,勞動者要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勞動者未到勞動期限而提出辭職的,需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為一個月,試用期期間為三天,用人單位有過錯的,需要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還需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三、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只要是勞動者想辭職,那麼都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提前30天通知到用人單位,而且是以書面的形式,換句話説,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那麼就必須給用人單位打報告,然後30天以後就可以自行離職,如果沒有通知用人單位隨時就走,那麼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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