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從個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質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人並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而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僱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係同勞動合同關係根本不是一碼事根本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第二,從個人代理人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看個人代理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於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説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
這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係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第三,從個人代理人的佣金構成看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佣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佔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後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於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
這是因為代理人佣金包括他在展業時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以及對長期保單客户的售後服務所需費用。並且在佣金發放時除按政策正常扣税外保險公司沒有扣留他們的任何費用。
而在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而個人代理人不享受社會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平時積蓄支付老年生活費用。這也説明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不構成勞動合同關係。
保險代理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為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後,只要勞動者進行了工作,並且遵守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定,那麼就需要根據勞動合同進行發放薪資。如果是簽訂了保險代理合同的話,要看具體的保費數額獲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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