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保密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法律上保密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在保密條款的形式下,保密約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在保密協議的形式下,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是什麼關係,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
1.保密合同具有從屬性,保密合同與勞動合同是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係;勞動合同是主合同,沒有勞動合同,不建立勞動關係,也就不可能產生保密義務,當然也就不存在保密合同。保密只是勞動關係的一項內容。
2.保密合同具有獨立性,一般來説,從合同的效力是隨着主合同效力的變化而變化的,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當然無效 ,主合同變更,從合同亦應做相應變更。但是保密合同卻不同。勞動合同的無效和變更,並不影響保密合同的效力。這一點對於保密條款也同樣適用。
如保密約定採取了保密協議的形式,用人單位可以只與那些可能接觸到商業祕密的員工籤保密合同。如用人單位把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祕密的約定寫在勞動合同裏,成為勞動合同中的一個條款,則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都會簽署帶有這一條款的勞動合同。當然如果用人單位還可能把保密事項寫進員工手冊或集體合同中,成為一項規章制度或一項具有更高效力的約定。
保密合同是指用人單位為防止本單位商業祕密的泄露和不正當競爭,利用勞動合同條款或獨立的契約形式,採用支付補償的方式,與掌握本單位重要商業祕密的員工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到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從事相同職業或自行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的合同。
保密合同的運用會有不小的麻煩,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關注有關的細節處理,否則有關的當事人就會混淆其中的法律約束,因此自需要多加註意其中的實操技巧,如果存在疑問可以進行一定的諮詢,只要自己可以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就可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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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內離職要承擔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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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籤書面勞動合同嗎?
律師解析: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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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會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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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僅以末位淘汰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犯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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