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職時勞動合同拿走嗎
一、一般離職時勞動合同拿走嗎
離職後勞動合同可以不用拿走。一旦勞動關係解除後,原勞動合同效力即作廢,所以不拿也沒有關係。
在離職日即最後工作日,用人單位會給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員工可用於下一家新入職單位辦理入職等相關手續。
員工入職時,用人單位會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員工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合同簽了3年可以提前辭職嗎
勞動合同簽了三年,勞動者可以提前辭職,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提前離職需要注意的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5、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6、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8、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離職時勞動合同可以帶走也可以不帶走,如果雙方有勞動爭議的話,那麼勞動者最好是保留一份勞動合同。一般用人單位是需要保留兩年的勞動合同的。雙方勞動者想要離職的話,通常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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