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有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45條是關於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下勞動合同期滿不得終止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時,首先要製作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及時送達到員工的手中,然後安排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給員工結算工資並支付給給勞動者應得的經濟補償,之後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為員工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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