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多久必須籤勞動合同?
一、工作多久必須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自入職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且勞動者有工作的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哪些原則?
1、合法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項要求。
(1)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組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在我國應是年滿16週歲的自然人。
(2)勞動合同內容要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
(3)訂立勞動合同形式要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訂立勞動合同要以書面形式。
2、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
平等,是當事人雙方的地位平等;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於當事人的自己的意願,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意願強加給另一方;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思的餓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但在現實生活中,勞動這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在就業難度不斷加大的現實面前,有時為了找到一個工作,往往會接受相對用人單位有利的,對自己不利的條件。
所以勞動者一定要在入職的一個月之內,就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它其實保障的不僅是勞動者的權益,也是自己的權益,因為如果用人單位涉及到保密條款,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合同,那麼勞動者即使泄密,用人單位也拿勞動者毫無辦法,因為他們沒有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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