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個月業績獎罰違法嗎?
一、公司每個月業績獎罰違法嗎?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廢止後,用人單位不再對勞動者有罰款的權力。 現行的《行政處罰法》 規定, 行政處罰一般只能由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輕微行政處罰可以授權或委託非行政機關實施。
而這些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非行政機關, 法律對其主體資格作出嚴格的規定:一是一般應為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是組織內必須配備熟悉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等。而我國的用人單位一般均不具備也不可能具備以上條件。由此, 用人單位不具有經濟處罰權。
《勞動法》 和 《勞動合同法》 也沒有賦予用人單位罰款處罰權,但對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害,勞動保障法律給予了用人單位其他的救濟途徑。即對於嚴重違反法律、規章制度, 以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90條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期義務 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義務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可見,對於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採取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以及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等措施,而不能採取罰款的處罰。
二、罰款的定義
(一)罰款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並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都有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都有罰款的權力,只有那些經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主體才有罰款的權力。
而我們現實中的很多不具備上述特徵的組織行使罰款的權力的就是在違反法律規定。
(二)罰款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
特定的行政主體行使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其只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任何組織都不能對其所屬的成員進行罰款,具有罰款權力的特定行政主體也不例外。
(三)罰款的原因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
罰款的本質是一種行政處罰,這一性質決定了罰款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而對其他行為,即使是違法行為也不能進行罰款。
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名目繁多的罰款,大多數是針對非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而實施的罰款。
個人的罰款是勞動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真遇到要求罰款的公司,職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如果單位實施的是給與一定的獎勵金,或者對於額外的業績單獨進行獎勵,那麼業績不達標時的獎勵扣除並不是真的罰款行為,從而屬於合法的內部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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