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國家的勞動法律當中,是規定了一個試用期,試用期主要是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一個試驗,如果説在這個試用期內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的話,那麼日後就可以繼續工作了,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重大變化,同時也給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一般來講,試用期內經過雙方的瞭解和考查,認知了彼此。雙方開始考慮是否進入“正式期”。而用人單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樣,簡單的説一句,“員工不適合公司的崗位需要,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説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
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中對解除勞動合同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行使解除權可不受其約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金是否有效? 答案是無效。
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無需賠償。
首先在這裏需要告訴大家,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他是有一定條件的,並不是所有的狀況下都可以隨意的接觸,比如説必須是勞動者,嚴重的違反了公司的章程規定,或者説在使用期限內發現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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