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孕婦賠償標準?
現代女性為了不與社會脱節很多懷孕後還依然堅持在工作崗位上,但是有的公司為了不影響企業的運營效率,會在員工懷孕後將其辭退,而我國法律對於辭退懷孕員工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我們今天就一起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法孕婦賠償標準的具體規定。
一、我國法律關於辭退懷孕員工的相關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孕婦賠償標準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法孕婦賠償標準的具體內容,隨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對於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約束與保障也越來越細化,而對於女性員工因工作與孕期、哺乳期難以避免的特殊性,除了婦女權益保障保障法做出了規範性調整外,現在勞動合同法也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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